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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纸判决不容轻慢 一场“拒执”终付代价
2026-04-02    来源: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    作者:马嘉琪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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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02

  判决生效不是终点,主动履行才是正道。然而,有人偏偏心存侥幸,企图以“小聪明”逃避法律责任。


  被告人周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被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息。判决生效后,周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,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。但他非但没有积极配合执行、主动清偿债务,反而动起了“歪心思”。

  2023年至2024年期间,其为躲避法院执行,刻意使用儿子小斌的银行卡收取八十万元工程款,既不向法院报备,也不偿还涉案债务,反而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。期间,周某某还因违反限制消费令被法院罚款,但依旧不思悔改,隐匿收入、对抗执行。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、刻意转移财产的行为,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,妨害正常司法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。

  案件移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后,承办检察官紧扣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构成要件,全面梳理证据材料、甄别事实。在债务性质上,明确了周某某优先偿还的为普通债务,而非法定优先清偿债务;在履行能力上,通过核实收款时间及资金流向等,确认其具备部分履行判决的能力;在主观恶意上,结合其借用他人银行卡收款、违反限消令、参与赌博等行为,综合认定其具有明显逃避执行的故意,精准界定罪与非罪,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无误。

  该案办理过程中,承办检察官聚焦证据短板,精准制发补充侦查提纲,完善证据链条,同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耐心释法说理,周某某最终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,主动履行部分欠款,取得债权人谅解后,检察官依据案件事实、情节,依法提出宽缓量刑建议,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
  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,生效裁判必须履行。任何转移财产、隐瞒收入、规避执行的行为,不仅要继续承担民事还款责任,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。诚信是立身之本,守法是处世之基,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才是守护自身权益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正道。

【作者】:马嘉琪
【来源】: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